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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万里 发布时间: 2017-02-16 浏览次数:7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学校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2〕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或者学校的对外友好交流渠道提供全额或者部分资助,以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学校的名义派到国(境)外留学(包括访问学者、学术研修、合作研究)、访问交流或工作等。

第三条凡使用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年度出访计划的制定、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报批及相关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第二章学校因公派出的认定

第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来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邀请函必须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函须打印在公函纸上,邀请要对等,有邀请人签名。在外停留期限应根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往返航线、路程所需时间确定,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上级主管部门所界定的最高期限。

第六条 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交流内容,且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研讨会,除需有国(境)外主办方的邀请函外,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或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3.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

4.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离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审批

第九条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与审批。 国家公派出国(境)即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或各级政府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汉办或省政府、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境)外留学或工作的项目。其申报与审批须按以下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或部门(以下统称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负责组织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推荐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或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

2.学校推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公派出国(境)留学或工作选派通知文件的要求,提出建议推荐人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确定。

3.项目申报。获学校推荐的人员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公派出国(境)留学或工作选派的具体要求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4.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项目资助资格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汇总其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报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与审批: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学校年度派出计划的国(境)外出访项目。其人员组成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出访任务及要求提出建议选派人员名单,经学校研究确定后,组织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学校举办的教师国(境)外培训、研修项目。其人员组成由人事处根据项目的具体任务及要求提出建议选派人员名单,经学校研究确定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组织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经学校批准与国(境)外友好学校开展的教师交流、学术交流项目。其人员组成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提出建议选派人员名单,经学校研究确定后,组织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随校外团组出国(境)访问、参加培训等人员的申报与审批。随校外团组出访、参加培训即指参加由同一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出访、培训团组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申请人须首先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填写《潍坊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保卫处、所用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汇总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细则》要求,学校不受理省外无出访任务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对外交流项目或教职工个人因公出国(境)的申报与审批。各单位对外交流项目即指各单位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开展的学术交流项目;教职工个人因公出国(境)即指教职工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人才培训费等出国(境)学习、研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其申报审批流程同第十一条。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凡公派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团组和个人,必须持因公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教学、科研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必须说明理由并按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3天内将所持因公护照等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上交发证机关指定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第十五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证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因公证照,并暂停其因公出国(境)。

第五章出访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预算。学校按照强化预算约束、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已核准的经费预算执行,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每批出国(境)团组经费实行逐团预算、审核和报批。

第十八条经费核销。学校财务部门依据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的人数、天数、路线审核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与公务无关、又无正当理由的开支以及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第六章因公出国(境)的相关纪律及要求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洽谈、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等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应遵守访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俗礼仪。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国(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及时查处。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须在回国后7日内将出访总结或出访报告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按要求转报有关部门并存档。各单位对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的人员,应安排其在本单位的学术活动中作出访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潍坊学院政字〔2010〕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潍坊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