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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杨雪 发布时间: 2021-10-18 浏览次数: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要求,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同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通晓国际规则、能参与国际事务合作与竞争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以立德树人根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校不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开展合作办学与学校开展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外方)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得该国高等教育资质认证,并被中国教育部认可)良好的教育及学术声誉、较强的办学实力

第六条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学院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的申报与审批

 立项申请。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院(以下简称承办学院)与外方达成合作办学意向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潍坊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案

校内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学院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和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签署协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承办学院、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就合作模式、双方责任、招生规模、经费筹措与管理、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与外方研究磋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拟订合作办学协议草案,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形成正式协议文本,由中外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配合教育部每年3月和9月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承办学院须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准备好各项申报材料(见附件2于每年228日前831日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无误后呈校领导签发,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启动。学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通知相关单位正式实施合作办学

第十 中外合作办学的终止。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因故终止时,须报经学校批准,并与外方就合作办学的终止、善后等事宜充分协商,确保已招生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签署合作终止协议,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规划和统筹管理,承办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划、管理、监督与服务。具体职责: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洽谈、材料审核、签约、报批、备案等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

2.组织、指导承办学院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的年度质量报告、评估和延期申请等相关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外籍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聘任及来华手续。

4.不断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录取、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资产管理等,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的申报与备案,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等。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承办学院主要职责:

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及学分认方案等。

2.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实施日常教学过程管理,包括课程安排、师资配备、教材征订、教学设施的配置、学生期末考试的组织及成绩登录与备案、学生实践(实验、实训、实习)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的组织等。

3.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建立师生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4.按时提交年度办学质量报告、项目评估和延期办学材料等如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与督导

十九 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学校将要求责任方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能按期纠正的,学校将终止执行该合作办学项目。因限期纠正或终止执行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方和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潍坊学院政字2010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即以互认学分、联合培养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专本连读、本硕连读、双学位等学生交流项目,其校内立项申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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