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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者:杨雪 发布时间: 2021-10-18 浏览次数:4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出国(境)交流的管理,扩大学生国际视野,促进国际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省公派留学项目以及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派出参加学习、实习、科研合作、文化体验等交流活动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专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生出国(境)交流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以下简称“交流项目”)的开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交流项目的确定及相关信息发布;与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学生的遴选推荐;指导、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交流生的行前教育及相关协议的签署;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学生回校报到手续等。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的学籍管理和返校注册,并协同各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交流生的课程选修、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及毕业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交流生报名材料审核(包括交流生的思想政治和品行学风评价等),交流生出国(境)交流的学业指导、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的认定申请,交流生出国(境)交流期间的动态管理、意识形态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交流生校内相关费用的收缴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期间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等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学生党员出国(境)交流期间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选派

 第八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无严重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良好及以上;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与沟通能力,能完成出国(境)交流任务;

 (四)已足额缴清学校的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五)符合交流项目规定的外语、专业等具体条件要求。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出国(境)交流:

1.在本专业最长修读期限内无法完成个人学业的;

2.辅修专业在读的;

3.学校认定不适合进行出国(境)交流的。

 第九条 选拔、派出程序:

 (一)申请:学生根据国际处与教务处联合发布的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派通知及要求,填写《潍坊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附件1),自愿报名。

 (二)审核:学院对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国际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

 (三)选拔:国际处会同教务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选派条件及项目具体要求,择优选拔,确定拟推荐名单。

 (四)公示:拟推荐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派出。

 (五)已确定派出的交流生及其国内担保人与学校签订《潍坊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不同意签署协议者,学校取消其出国(境)交流资格。

 (六)获得合作高校录取通知书后,交流生在国际处指导下自行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入境手续。国际处将最终选派学生名单书面转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获得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的交流生到财务处缴纳校内相关费用。长期交流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校内停学、宿舍退留及组织关系等相关手续。

 (八)国际处组织获得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的交流生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条 学生通过学校交流项目选拔推荐并获得合作高校的录取资格后,未经职能部门和学院的许可,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竞赛汇演及其他项目,须提前30个工作日经所在学院报国际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交流生的学籍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长期交流项目(出国〔境〕交流时间3个月及以上)的交流生,在选择国(境)外高校的课程时,应在学校教务处和所在学院的指导下,尽可能选择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一致或相近的课程,以便回校后进行学分认定及毕业资格的审定。

 第十四条 外国语言类专业交流生在国(境)外修读的用所学专业语言讲授的文科类专业必修课、非外国语言类专业交流生在国(境)外修读的语言类课程,可酌情置换部分专业选修类课程学分或通识教育类选修课学分,但不可置换包括学位课在内的其他专业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交流生因交流项目时间限制无法参加学校当学期期末考试时,由学院与教务处安排,待其返校后补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无法返校补考,由国际处会同教务处依照具体情况考核办理。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

 (一)交流生学习结束回校后,应于一个月内凭国(境)外高校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申请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

 (二)交流生所在学院按照《潍坊学院学分互认与课程置换管理办法》审核学生申请置换课程在内容上的相关性,形成置换课程类型及相应学分的认定意见,填写《潍坊学院学生学分互认(课程置换)学分认定申请表》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潍坊学院学生学分互认(课程置换)学分认定申请表》复核后,完成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工作。

 (四)短期出国(境)交流项目,由教务处依据学校认定的学生访学时间给予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相应学分。其中,访学时间在1周(不含)以上2周(含)以下者,计1个学分;2周以上4周(不含)以下者,计1.5个学分;4周(含)以上者计2个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专升本、本升硕等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交流生,因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无法返回学校的,其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指导、答辩及毕业手续办理等,由所在学院负责通过线上方式完成。交流生应在当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前,按要求向其学院提交外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其毕业和学位资格的审核认定按照《潍坊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潍坊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期间,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同时承担该项目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交流生须按具体交流项目规定向国(境)外高校缴纳各类相关费用,同时承担办理出国(境)手续所涉及的护照、签证(通行证)、公证、体检以及出国(境)交流期间的食宿、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省公派留学项目的交流生,资助及收费情况依据具体项目派出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所在学院应指定一位辅导员专门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的联络、管理与指导工作,定期了解交流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加长期交流项目者,出国(境)前到学生工作处咨询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交流者,须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期间不享受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须按外方学校的要求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并自行选择交通意外等保险。国(境)外高校没有强制保险要求的,应在学校指导下自行购买所需保险。如未购买相关保险,在出国(境)交流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其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交流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交流生到达就读学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处和所在学院指定辅导员,并定期向指定辅导员汇报在国(境)外交流情况。

 (二)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遵守外事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利益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要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按时完成交流计划。

 (五)交流期满,须按时返回并在入境后的一周之内,填写《潍坊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回校报到表》(见附件2)及交流总结,到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延长出国(境)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

 (六)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国(境)外交流提前返校者,须由本人提前向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返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潍坊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潍院政字〔2016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