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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刘万里 发布时间: 2017-04-01 浏览次数:692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3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根据省外办《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管理工作。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未列入本细则规定范围的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按《潍坊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潍院政字2016[126]号)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二级学院和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因公临时出国,是指使用学校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教研经费、人才或师资培训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及学术交流经费等)出国执行短期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清单见附件1)其范围包括:

    (一)执行中外校际交流合作协议,出国进行短期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等。

    (二)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教研课题、学科建设课题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所明确列出的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三)入选学校人才、师资培训计划,出国参加短期访学、研修或培训,不包括由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或学校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

    (四)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五)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

    第四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实行分类管理,不计入学校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与本人、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相关。严禁利用分类管理政策安排与学术交流合作不直接相关人员出访。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等,需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第七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 学校主要领导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单位审核;纪委机关(监察处)负监督责任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学校审核及任务申报等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统称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份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并据此统筹规划、合理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汇总,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备上级主管部门。校级领导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制定,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二)年度计划的制定须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和“从严控制,保障重点”的原则,要详细列明出国任务、团组负责人及职务、出国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经费来源、出国日期及停留天数等。

    (三)加强计划管理,严控计划外出访;确有必要的,应在个案报批时作出说明。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审批流程。

    (一)提交申请。教学科研人员须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出国前2个月填写《潍坊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2)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3)一并提交所在单位。  

    (二)校内审批。

    1.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其出国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出国任务的必要性(尤其是临时出国计划)、出国安排的合理性(应附较详细的日程安排)、出国任务的真实性(应附邀请函)以及是否与单位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相符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由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经费审核及预算审批。由经费管理部门审核经费来源及出国经费预算,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3.组织审核。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学校审批。审核通过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提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

    5.备案。申请人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见附件4),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6.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见附件5)

    (三)公开公示。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过学校网站和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若有反馈意见,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对意见进行调查和核实。若在出国申请审批过程中报批材料发生变化,应将变化后的出国信息重新公示。

    (四)任务报批。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申请人整理和汇总因公临时出国报批材料(材料明细见附件6),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因公护照申办。

    (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须持因公护照。出国任务获得批准的人员,须及时将办理因公护照所需材料(见附件7)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因公护照申领手续。 

    (二)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可持因私护照出国。因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执行对外交流合作临时出国任务的,应说明理由,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按程序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回国后管理。

    (一)出访报告收缴。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7日内将出访日志、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以及出访照片(必要时)等材料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出访日志应具体、准确地描述出国期间每天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内容。

    (二)因公护照管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在回国3日内将因公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留存后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将因公护照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交上级主管部门保管。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护照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交上级主管部门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三)经费管理和核销。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核销出国费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进行经费预决算管理,不能核销与任务无关开支;严格执行已核准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出国团组经费实行逐团预算、审核和报批。因科研课题需要进行对外交流合作而产生的临时出国经费预算,须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并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四)回国后公。出访团组应在回国15日内,在学校(处级及以上人员)或所在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公布出国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五)出访成果跟踪评估。各单位应对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评估结果将作为各单位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纪律监督。学校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纪委机关(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研究检查评估。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期间应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二)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或团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已公示并获批准的内容相符,是否达到预期出国目的,建立本单位出国人员信用记录完整档案,每半年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报一次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学校据此建立各单位因公出国信用档案,作为今后学校审批各单位因公出国申请的依据。

    (三)惩戒和责任追究。对出现因公出国管理不善、公示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滥用分类管理政策、违反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等情况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学校将根据严重程度予以惩戒。惩戒措施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一定的时间内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停止受理其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申报等。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