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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万里 发布时间: 2013-11-06 浏览次数: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明确职责,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系指由学校正式聘任来华工作的外国语言教师、专家和专业专家。

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学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主管部门,负责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聘请及居留手续的办理,并协同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所在单位、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做好其教学、科研、安全保卫和生活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学校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学校需要,身体健康。

第六条 外国专家,应具有3年以上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短期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的造诣。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或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需要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院(部)应于每年3月份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内容包括:聘请目的、人选要求、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预期达到的效果、聘用人数、工作期限等。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分配名额,下达各院(部)。

第九条 名额下达后,各院(部)与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学校的聘用条件及要求对外联系物色人选。学校与国外合作办学项目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和使用按照与外方的合作办学协议进行。

第十条 有关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须事先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商,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核实后,方可通知对方。计划续聘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由各院(部)对其工作态度、工作效果及学生反映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其来华前1个月办理有关聘请手续,并把有关材料寄给专家、外教,由其到所在国就近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到职后,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办理专家证、工作证和居留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住宿接待中心负责安排其食宿生活。各院(部)负责安排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来校任教1学期(含1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须与学校签署国家外专局统一制定的合同书及各院(部)拟定的工作任务书,中、英文各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到职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各院(部)应向其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到职1周内,各院(部)应为其安排教学计划,并负责其教学、科研业务的日常管理。

1.为每位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配备1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他们的合作教师,协助他们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做好专家和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

2.确定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用教材(包括教参、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如使用原版教材,内容要严格审定,避免选用带有宗教色彩的教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须报送教务处备案。

3.建立对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其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提高聘用效益。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可以在指定范围内利用学校、院(部)的图书馆和资料室。图书馆应为其办理图书证。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图书借阅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须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游。为确保教学质量,不允许擅自请人代课,如确实需要,须事先经各院(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对无故误课或不按时授课者,除进行严肃批评外,将按日扣发工资。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去其他单位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并事先向各院(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对在学校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应以一定的方式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不端正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学校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学校可根据合同予以解聘。解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各院(部)应尊重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鼓励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他们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中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中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在友谊、支持、合作、谅解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公寓由住宿接待中心负责管理。学校为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除提供带有卫生间和厨房的住房外,另配备家具、空调、电冰箱、彩电、洗衣机、淋浴器、炉具及必要的炊事用品。上述设施由住宿接待中心负责配备并管理。原则上,学校提供的各类设施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均应照价赔偿。未经批准,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1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或将其工资按70%发给,直到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请事假须经同意,并按日扣发工资。1年内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超过1天扣发2天工资。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因故离开市区或外出旅游,须事先征得所在院(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同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保卫处备案;国外亲朋好友来访并须在校内住宿者,须事先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24小时内为其申报临时户口,来访者食宿费自理。未经同意,严禁留宿他人。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经学校同意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活动时,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潍坊学院政字〔2005〕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