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页 | 机构设置 | 合作办学 | 外国专家 | 留学潍院 | 出国管理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外国专家
 潍坊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潍坊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明确职责,提高聘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聘请,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第四条  外事办公室为我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主管部门,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生活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分别由总务处、保卫处负责,教学、科研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和教务处、科研处负责。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学院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学院需要,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请的外国专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短期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的造诣。

    第七条  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或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八条  需要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院(系、部)应于每年11月份向外事办公室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聘请计划需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内容包括:聘请目的、人选要求、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预期达到的效果、聘用人数、工作期限等。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分配名额,下达各聘用单位。

    第九条  名额下达后,聘用单位即可协助外事办公室对外联系物色人选。对外联系时,除索取对方简历及相应的证明、护照号码外,还需注意以下条件: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需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学或研究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语言教师每周工作14-16学时,专业专家每周工作12-14学时。学院与国外合作办学项目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和使用按照与外方的合作办学协议进行。

    第十条  有关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须事先与外事办公室协商,外事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核实后,方可通知对方。计划续聘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由聘用单位对其工作态度、工作效果及学生反映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人选确定后,由外事办公室于其来华前1个月办理有关聘请手续,并把有关材料寄给专家、外教,由其在所在国就近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到职后,聘用单位负责按计划安排他们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安排他们的食宿生活,外事办公室负责安排他们与学院签订工作合同,为他们办理专家证、工作证和居留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来我院任教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必须与我院签署国家外专局统一制定的合同书及聘用单位拟定的工作任务书中、英文各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到职后,外事办公室和聘用单位应向他们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到职一周内,聘用单位应为其安排教学计划,并负责其教学、科研业务的日常管理:

    1.为每位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他们的合作教师,协助他们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协助外事办公室做好专家、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

    2.确定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用教材(包括教参、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使用原版教材,内容要严格审定,避免选用带有宗教色彩的教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须报教务处备案。

    3.确立对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要定期检查和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以在指定范围内利用学院、院(系、部)的图书馆和资料室。图书馆应为其办理图书证。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遵守学院的有关图书借阅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须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游。为确保教学质量,不允许擅自请人代课,如确实需要,必须事先经聘用单位和外事办公室同意。对无故误课或不按时授课者,除进行严肃批评外,还将按日扣发工资。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利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去其他单位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并事先向聘用单位和外事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对在我院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以一定的方式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不端正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学院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学院可根据合同予以解聘。解聘程序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各聘用单位应尊重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他们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在友谊、支持、合作、谅解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学院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除提供带有卫生间和厨房的住房外,另配备家具、空调、电冰箱、彩电、电话、洗衣机、自行车、淋浴器、炉具及必要的炊事用品。上述设备由总务处负责配备并管理。原则上院方所提供的各类设施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均应照价赔偿。未经批准,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者,校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将其工资按70%发给,直到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请事假须经同意,并按日扣发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超过1天扣发2天工资。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因故离开市区或外出旅游,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办公室同意,同时由外事办通知保卫处备案;国外亲朋好友来访并须在校内住宿者,须事先报告外事办公室,并由外事办公室24小时内为其申报临时户口,来访者食宿费自理。未经外事办公室同意,严禁留宿他人。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经院方同意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活动时,必须遵守有关的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全部自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系指由我校正式聘任来华工作的外国语言教师、专家和专业专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部、委、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潍坊学院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潍坊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
管理规定
 
 

CopyRight © 2007-2008 潍坊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international@wf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