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外国留学生在我院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事办公室为我院外国留学生的主管部门,外国留学生的学习由学生所在系(院)和教务处负责,生活、安全保卫由学生处和保卫处负责。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三条 留学生须持JW202表和护照到学院外事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认真填写“入学登记表”等表格,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外事办公室在其到校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居留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留学生入校一个月内,到潍坊市有关部门接受体检,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回国,旅费自理。
第六条 入校两周内,留学生到学院财务处,付清按规定应交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按规定房间住宿,填写“留学生宿舍物品登记表”,缴纳500 元人民币住房押金(退房时归还)。
第八条 认真听取学院情况介绍,学习、领会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到校一月内,学生处为其办理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学业结束时,将学生证退回。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授课时间每周五个学习日,周课时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周六、日休息。
第十一条 课堂纪律
1.留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上课时不接电话,不会见客人。
2.上课时不得随意出入教室,不准吸烟、吃东西。
3.留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必须到学院外事办请假。病假三天以上者应有医院证明。
4.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院的寒暑假。 各派遣国的重大节假日学院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二次。
第十二条 学业证书
1.留学生按进修计划修完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进修合格证书。
2.学历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课程,成绩合格,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3.因某种原因,需证明在我院学习者,经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借阅图书规定
1.留学生入校一月内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到学院图书馆为其办理借书证,每证交押金200元人民币。
2.留学生应认真遵守图书馆管理办法及规定,爱护图书并充分利用图书。
3.留学生离校前应归还所借图书,交还借书证并领回押金。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 我院留学生公寓由学院公寓中心统一管理,公寓内有关生活和学习设备由公寓中心负责配备。
第十五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安排,按规定房间住宿,不准私自迁移或多占房间。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填写“留学生房间物品登记表”,凡损坏或丢失房间内物品,一律由留学生本人赔偿。
第十七条 留学生住宿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2.所居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3.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房间内或宿舍楼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4.不得损坏、装卸或改装宿舍内的设备。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
5.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遵守使用电器的有关规定。
6.保持室内外的清洁,不乱扔脏物,不随地吐痰,不得饲养宠物。
7.注意防火。酿成火灾者,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8.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注意防盗。
9.留学生有责任帮助维护宿舍楼区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
第十八条 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必须到外事办公室请假;国外亲朋好友来访并需在校内住宿者,需事先报告外事办公室,并由外事办通知保卫处备案。未经学院同意,严禁在校内留宿他人。
第十九条 留学生经学院同意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由于违反规定及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全部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系指来我院学习的所有外籍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潍坊学院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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